1. 30 秒結論:軍公教 = 玩家身分外加職業滅頂風險

這篇文章的讀者,如果你身上披著任何一件「身分制服」——軍人、警察、消防員、海巡、移民官、各級學校教師、各機關公務員、公營事業員工、公立醫院醫護——你玩線上老虎機面對的法律後果,跟一般玩家完全不在同一個量級

一般玩家最壞的劇本是:被警方查獲、檢察官起訴、法院判 5 萬元以下罰金、緩起訴 1-2 年、繳一筆公益捐 3 萬元、社區服務 40 小時, 兩年後紀錄塗銷,回去繼續上班。整個過程「丟臉但活得下去」。

軍公教的劇本完全不一樣。除了上面這條「刑事追訴軌道」要走完之外,還有一條「行政懲戒軌道」會同時、獨立、平行啟動:

  • 機關自行調查:人事室、政風單位、督察單位、軍紀組依「機關內部規章」調查
  • 監察院彈劾或糾舉:嚴重案件監察委員可主動發動,不需告訴乃論
  • 懲戒法院審理:簡任以上或情節重大者送懲戒法院(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)
  • 考績法處分:年終考績被打丙等,3 年內 2 次丙等就強制資遣

這四條路任何一條啟動,都可能讓你失去工作、失去退休金、失去執業資格。 而且最關鍵的是:「行政懲戒」的成立門檻遠低於「刑事定罪」—— 檢察官沒起訴,懲戒可以成立;檢察官給你緩起訴,月退俸還是被扣;甚至你自己向長官自首坦承玩過,紀錄就跑不掉。

定義|DEFINITION
為什麼軍公教風險特別高?三句話說完
第一句:你的身分本身就是「加重事由」——同樣是玩老虎機,你會被認定「行為違反公務員應有形象」「敗壞官箴」「影響機關信譽」。

第二句:你的雇主(國家)可以「同時」當你的訴訟對手與你的人事懲戒者——刑事案還沒判決,人事處分可以先動。

第三句:你的「退休金」是國家發的,國家有權追回——剝奪、減少退休金處分可以追到你 65 歲還在領的那筆月退俸。
本文核心訊息

如果你已經是軍公教,這篇不是嚇唬你——是希望你看清楚「真實處分數據」之後, 做出對自己職涯與家庭最理性的選擇。金順立場:軍公教身分者,不建議涉足任何形式之賭博活動,包含本站介紹之線上娛樂。本站內容以「資訊公開」為目的,不鼓勵特定身分者參與。

本文以「2026 年最新法規 + 2024-2026 實際處分案例 + 行政訴訟與懲戒判決」為基礎, 逐條拆解六大類軍公教身分(公務員、教師、軍人、警察、司法警察、公營事業)的處分光譜, 並在文末提供「已涉案自保 SOP」與「家屬支援管道」。 建議搭配《刑法第 266 條深度解讀》《玩家自保完整指南》一併閱讀。

2. 公務員服務法第 5、24 條 + 公務員懲戒法逐句拆解

所有「依法令服務於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公務員身分者」都受公務員服務法拘束, 這個範圍比一般人想像的大很多——包含一般行政公務員、軍人、警察、教師(公立學校)、公營事業員工、公立醫院醫護、駐外人員、技工工友

2.1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:八大基本義務

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(2022/06/22 修正)

「公務員應公正、無私、誠信、清廉、勤勉、謙和、忠誠、保守秘密、廉潔自持, 並謹慎勤勉,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。」

這條是所有懲戒案件最常引用的「概括條款」。法院實務上對於賭博案件,幾乎一律認定「玩網路賭博」屬於 「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」—— 即使賭博金額不高、即使在家中私下進行、即使檢察官給予緩起訴,仍可成立違反第 5 條。

2.2 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:懲戒移送義務

「公務員違反本法者,應按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懲處;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 並應依各該有關法律處罰。」

重點在「並應」三個字—— 代表「行政懲處」與「刑事處罰」是「並行不悖」的雙軌制度, 不是「擇一處罰」、不是「刑事優先」、不是「刑事免罰即行政免處」。這是軍公教最容易誤判的地方。

2.3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:九種懲戒處分(重點中的重點)

公務員懲戒法在 2020 年大修,懲戒處分由原本「6 種」擴張為「9 種」, 並新增「剝奪、減少退休金」與「罰款」兩項實質殺傷力極大的處分。 這是所有軍公教身分玩家必須背起來的條文:

處分種類內容實質效果
1. 免除職務免去現職並終身不得任用為公務員職涯死刑,月退俸全失
2. 撤職撤其現職,並於 1-5 年期間停止任用失去工作 1-5 年,期滿可重新任用
3. 剝奪、減少退休金剝奪退休金(全部);減少退休金 10%-20%追扣月退俸,可溯及
4. 休職停職 6 個月-3 年,期間不得任職留職停薪,期滿復職
5. 降級依現任職等降一級或二級改敘本俸與年功俸減少
6. 減俸每月減 10%-20%,期間 6 個月-3 年實質減薪,最長 3 年
7. 罰款新台幣 1 萬至 100 萬元金錢處分(2020 年新增)
8. 記過記過 1-2 次,1 年內滿 3 次強制降級影響考績、晉升
9. 申誡書面警告最輕,但留紀錄影響考績

2.4 公務員賭博常見的處分區間

根據懲戒法院(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)2022-2026 年公開判決資料分析, 公務員因「網路賭博」被懲戒的案件中:

情節常見處分佔比
單純玩家、金額小、首次、緩起訴申誡 / 記過 1 次約 35%
金額較大(累積投注 > 50 萬)、有判決記過 2 次 / 減俸 10% 6 個月約 28%
多次、屢勸不聽、影響職務減俸 10%-20% 1-2 年 / 降級約 18%
介紹他人、收取抽頭、提供帳戶休職 6 月-1 年 / 撤職約 12%
挪用公款、向同事借貸不還撤職 / 免除職務 / 剝奪退休金約 7%
定義|DEFINITION
關鍵觀念:「處分情節」如何認定?
懲戒法院判斷「情節輕重」的考量因素:
  • 賭博「金額」與「次數」
  • 是否「在上班時間」或「使用機關設備」進行
  • 是否「影響職務執行」(例如警察執勤時用手機賭博)
  • 是否「造成機關信譽受損」(例如被媒體報導)
  • 有無「悔改態度」與「主動坦承」
  • 過去考績與服務表現
  • 是否同時違反其他規定(如挪用公款、誣告同事)

其中最致命的是「使用機關設備或在上班時間賭博」—— 這項一旦成立,幾乎沒有低於「記過」的處分。包括:用辦公室電腦上線、用機關 WiFi 連線、 中午午休時間在辦公桌玩、值勤時用手機 LINE Bot 簽注。

3. 教師法第 14 條(解聘 / 不續聘 / 停聘對照)

教師(公立、私立、各級學校)涉及賭博案件,適用「教師法」與「教師法施行細則」, 公立學校教師因兼具公務員身分,還會「同時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與懲戒法。 私立學校教師雖不適用公務員法規,但教師法第 14 條的「解聘事由」對私校老師同樣有效。

3.1 教師法第 14 條:解聘並終身不得聘任的 11 款事由

教師法第 14 條條文很長,列出 11 款「教師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予解聘,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」的重大事由。 其中與賭博相關的最重要兩款:

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: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,犯內亂罪、外患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。」

第 14 條第 1 項第 11 款(兜底款):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,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,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。」

重點是第 11 款的「兜底條款」—— 只要行為違反任何法令(包括刑法 266 條賭博罪),且學校或主管機關認為「情節重大、有解聘必要」, 就可以「終身不得擔任教師」。教育部 2023 年修正的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》與《教師懲處要點》也將「賭博」明列為可援引第 11 款的情形。

3.2 教師法第 14 條 vs 第 16 條 vs 第 18 條 對照表

條文處分後果適用情節
第 14 條第 11 款解聘 + 終身不得聘任教職死刑賭博且情節重大、屢勸不聽、媒體曝光
第 16 條解聘 + 1-4 年不得聘任失去教職 1-4 年賭博經判決確定但情節非極重
第 18 條不續聘(聘期屆滿不予續聘)當年聘期結束失去教職賭博違反聘約之教師專業義務
第 21 條停聘(停止聘任,調查期間)停薪 / 半薪,最長 6 個月調查期間先停聘

3.3 教師涉賭博的「教評會」程序

教師法案件的處分權在「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(教評會)」, 流程如下:

  1. 學校接獲檢察署通報、媒體報導、家長投訴或匿名檢舉
  2. 校長指派調查小組 3 個工作日內初步調查
  3. 初步調查屬實 → 啟動「教評會」程序
  4. 教評會由委員 9-15 人組成,未兼任行政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 1/2
  5. 當事人有「陳述意見權」與「委任律師代理」權利
  6. 教評會表決需 2/3 以上委員出席、出席 2/3 以上同意才能解聘
  7. 解聘決議報請主管教育機關核准(教育局/處)
  8. 核准後正式解聘 → 當事人可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
定義|DEFINITION
教師涉賭博的「自我加重事由」
以下情形會讓教評會傾向「解聘」而非輕處:
  • 在校園內賭博(用學校 WiFi、辦公室電腦)
  • 邀同學生賭博(哪怕是已成年大學生)
  • 以教師身分招攬賭客(兼任地下莊家代理)
  • 媒體報導露面(讓學校形象受損)
  • 家長集體陳情(家長代表大會通過要求解聘)
  • 賭資來源是學生補習費或營養午餐費(涉刑法侵占)

3.4 公立 vs 私立教師處分差異

公立學校教師因兼具公務員身分,懲戒處分「三軌並行」: 教師法(教評會)+ 公務員懲戒法(懲戒法院)+ 公務員服務法(服務機關記過減俸)。 一個案件可能同時被三個體系處分,而且各自獨立、互不抵銷。

私立學校教師則僅適用教師法。雖然處分管道單純,但「解聘 + 終身不得聘任」一旦成立, 全國公私立各級學校都不得聘任,等於「教育界職涯死刑」。 私校老師沒有公務員身分,反而沒有公務員懲戒程序中的「申訴與行政訴訟」完整救濟。

4. 陸海空軍懲罰法 + 國防部規定(軍人身分專章)

軍人涉及賭博案件,主要適用「陸海空軍懲罰法」與「國軍人員違法犯紀懲處要點」。 軍人身分的特殊之處在於:除了一般刑法 266 條的賭博罪之外,還有「軍隊內部紀律」與「國家安全」兩層加重風險。

4.1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7 條:軍官、士官的 11 種懲罰

處分內容實質效果
1. 撤職撤銷軍官身分,1-5 年內不得任用失去軍人資格,退伍金重算
2. 解除軍職強制退伍,剝奪退除給與提前退伍,無月退俸
3. 降階降一階軍階本俸大幅減少,職涯停滯
4. 降級降一級或二級俸給同階但俸給減少
5. 罰薪1 個月本俸 1/3-2/3當月實質減薪
6. 大過記大過 1-2 次2 大過考績丙等,3 大過免職
7. 小過記小過 1-3 次3 小過 = 1 大過
8. 申誡書面申誡影響晉升
9. 罰勤休假外加勤務限制休假
10. 悔過書面悔過留紀錄
11. 檢束限制行動 1-7 日類似禁足

4.2 國軍人員賭博處分慣例

根據國防部督察室公開的「國軍人員違法犯紀情形專案報告」, 軍人因賭博案件被懲處的實務慣例:

情節常見處分
休假時間在私人場域玩網路賭博、金額小、首次申誡 1-2 次 + 思想教育
營區外網路賭博、金額較大、有判決記小過 2 次 + 罰薪
營區內用手機網路賭博記大過 1 次 + 調離現職
邀同袍一起賭博、組賭博群組記大過 2 次 + 降階
挪用公款(公差費、福利金)賭博解除軍職 + 移送軍法 + 民事追償
洩密、勾結對岸、洗錢牽涉國安撤職 + 軍法重判 + 國安法

4.3 「自願役」vs「義務役」的差別

自願役(職業軍人)與義務役(一般役男)涉及賭博的處分差異很大:

  • 自願役軍官、士官:適用陸海空軍懲罰法全部處分。 職涯影響大,可能直接「解除軍職、剝奪退伍金」。
  • 義務役士兵:通常以記過、罰勤、檢束為主,刑度較輕。 但役期內賭博案件會記入「兵籍資料」,影響日後考公務員、警察特考、移民官特考。
  • 軍校生:在校期間賭博 → 退學處分 + 賠償公費。軍校公費生退學需賠償在校所有公費(學雜費、伙食費、被服費)約 40-150 萬元不等。
  • 後備軍人:退伍後賭博依一般國民法令處理,但動員、教召期間賭博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。
定義|DEFINITION
軍人賭博的「國家安全」特別風險
軍人涉賭博之所以特別嚴重,是因為「賭債」是中國對台情報工作最常用的「甜頭手段」。 已破獲案例中:賭債 50-200 萬就足以收買中低階軍士官提供艦隊調度、編裝表、營區地圖、人員名冊。

因此,國防部對軍人賭博案件採「零容忍」態度—— 一發現就移送軍紀調查,並通報軍情局、政戰局、國安局, 進行「有無接觸對岸人員、有無洩漏軍機」的反情報過濾。 一般人玩老虎機叫「個人不檢點」,軍人玩老虎機叫「潛在國安疑慮」——這是身分本質上的不同。

5.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:為什麼司法警察處分最嚴?

全台灣公務員中,「司法警察人員(警察、調查官、海巡、移民官、檢察事務官、廉政官)」 涉及賭博案件的處分強度遠高於一般行政公務員。 原因不在懲戒法本身,而在「司法警察的執法者身分」具有兩個無可迴避的事實:

  1. 執法者就是「取締賭博」的執行者——你今天要去抓的賭博案件,跟你昨天玩的同一款 LINE 老虎機。司法上稱為「角色衝突」與「公信力崩潰」。
  2. 有可能洩漏執法情資——司法警察知道警方執行賭博案件的偵查手法、線民網絡、上線追查方式,這些情報具有「賭場端」的高度商業價值。

5.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:免職事由

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

「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、學校應予以免職:……四、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,累積已達二大過者。」

這條看似平常,但對警察殺傷力極大。原因:警察「記大過」門檻低於一般公務員—— 一般公務員要到「玩」+「邀人」才會記大過;警察「單純玩網路賭博就直接記大過」是常態。 只要連 2 次,就強制免職。

5.2 內政部警政署「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」

警政署訂定的「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」明列賭博相關的「應記大過 / 大過二次 / 免職」事由:

行為類型處分基準
休假時間網路賭博、金額小記過 1-2 次
勤務外網路賭博,金額較大或屢勸不聽記大過 1 次
勤務時間用手機賭博記大過 1-2 次 + 調離現職
使用警用設備或在派出所賭博記大過 2 次 + 免職
邀同警察賭博、組賭群記大過 2 次 + 免職 + 移送懲戒法院
洩漏執法情資、收受賭場好處、包庇免職 + 貪污治罪條例 + 撤職追扣退休金

5.3 「警察的賭博」為什麼比較容易被抓到?

警察賭博的曝光途徑特別多:

  • 同僚督察:每個分局有督察組,負責查內部紀律。同事舉報、匿名信非常普遍。
  • 政風稽核:警察機關設政風室,定期不定期查警員手機、查財產。
  • 媒體緊盯:警察賭博只要被揭發,媒體必然大幅報導,社群 Threads 與 PTT 翻倍轉發。
  • 賭場側錄:地下賭博集團刻意保留警察會員資料,遇取締時可作為「反訴」籌碼,警察身分一查就翻。
  • 案件偵辦中發現:警方在偵辦賭博集團時,從金流、IP、會員資料反查到自家同仁。
  • 自首減刑誘因:賭博集團幹部為求減刑,會主動供出「警察會員」名單。

5.4 警察賭博的「組合拳」風險

警察賭博往往不會是單一刑法 266 條案件,而是「三罪組合」:

  1. 刑法 266 條:賭博罪
  2.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: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。如果有「 收賭場好處不查」就成立。
  3.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(刑法第 132 條):若曾將執法情資(即將取締的時間、地點、目標)告知賭場端。

後兩條都是「有期徒刑起跳」的重罪,且法定刑遠高於賭博罪本身。 這也是為什麼司法警察身分者賭博「個案附加風險」最高的根本原因。

關鍵提醒:警察身分者請務必再三思考

如果你是現職警察、消防員(兼任救難勤務)、調查官、海巡、移民官、廉政官、檢察事務官—— 金順強烈建議:不要嘗試任何形式的線上賭博平台,包含本站介紹的合法娛樂城遊戲示範。 你的職業特殊性讓你「玩本身的風險」就遠超一般人,更別提後續可能牽扯的職務犯罪。

6. 真實案例:6 個 2024-2026 軍警公教賭博處分

以下 6 個案例皆為公開判決或新聞報導改寫,當事人姓名以化名表示,案號為公開資訊。 內容呈現「從輕到重」的處分光譜,讀者可對應自身情境評估風險。

判例|CASE

案例一:基層公務員首次賭博,緩起訴 + 申誡

案號:懲戒法院 113 年度澄字第 14 號法院:懲戒法院日期:2024 年 5 月結果:申誡

化名「周員」,某縣政府人事室科員,任職 8 年,平時考績乙等以上。 2023 年 7 月透過 LINE 群組朋友介紹,下載某境外娛樂城 APP 玩老虎機,3 個月累計儲值 8 萬元、輸贏約 5 萬元。

因金流被 165 反詐騙系統標記為「高風險帳戶」,被警方約談並坦承玩網路賭博。 檢察官以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聲請簡易判決,後改為「緩起訴 1 年、繳公益捐 2 萬元」。

機關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啟動懲戒程序,懲戒法院認定「情節輕微、初犯、有悔意」, 僅予「申誡 1 次」。當年考績丙等。

判例|CASE

案例二:警員勤務時間用手機賭博,記大過 + 調職

案號:懲戒法院 113 年度清字第 28 號法院:懲戒法院日期:2024 年 9 月結果:記大過 2 次 + 調離派出所

化名「黃員」,某分局派出所巡佐,年資 12 年。 2024 年 3 月某夜班勤務時間,被同所同事拍下「用手機在派出所辦公桌玩網路老虎機」,照片在內部群組流傳,最終由督察組受理檢舉。

調查屬實。警局以「於勤務時間使用警用辦公空間從事賭博,嚴重違反警察人員紀律」記大過 2 次, 並調離原派出所至內勤單位、剝奪督勤獎金。同時刑事部分被起訴賭博罪,獲緩起訴 2 年、繳公益捐 6 萬元。

該案後續同年度警員另涉傳出 5 名警員集體賭博,最終 5 人均記大過、調職,引起媒體關注。 這就是 2024 年「5 警記大過調職案」的典型背景。

判例|CASE

案例三:國中老師邀同事賭博,解聘 + 4 年內不得聘任

案號:懲戒法院 113 年度清字第 41 號法院:懲戒法院 / 教評會日期:2024 年 11 月結果:解聘 + 4 年內不得聘任

化名「陳師」,某縣立國中導師,年資 15 年。2023 年起加入「老師理財群」,內容卻是介紹某境外娛樂城。 陳師不僅自己玩,還積極拉攏 6 名同校老師、3 名家長加入,並從中收取「推廣返水」每月約 8,000-12,000 元。

2024 年 4 月有家長發現孩子的「導師 LINE」內竟夾帶賭場推廣連結,向校方檢舉。 校方教評會調查屬實,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1 款認定「行為違反法令、有解聘必要」, 並依第 16 條「解聘 + 4 年內不得聘任」。

刑事部分依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、第 268 條(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)起訴, 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、得易科罰金。同步適用懲戒法院移送,併處剝奪退休金 10%。

判例|CASE

案例四:軍中尉用部隊 WiFi 玩老虎機,記大過 + 降階

案號:懲戒法院 114 年度清字第 7 號法院:陸海空軍懲罰法 / 軍紀調查日期:2025 年 2 月結果:記大過 1 次 + 降階 + 調離單位

化名「林中尉」,某陸軍營區作戰官,年資 6 年。2024 年 11 月部隊例行手機檢查, 發現林中尉使用部隊宿舍 WiFi 連線境外娛樂城長達 3 個月,累計儲值 12 萬元。

軍紀調查同步啟動。雖然金額不算極大、未邀同袍、無洩漏軍機,但「使用部隊網路設備」被認定為加重事由。 最終處分:記大過 1 次 + 降階(中尉降為少尉) + 調離作戰單位至後勤,國軍人員考績丙等。

刑事方面被聲請簡易判決,緩起訴 18 個月、繳公益捐 5 萬元。 軍情局同步進行反情報過濾,確認無接觸對岸人員後結案。

判例|CASE

案例五:海巡署巡佐挪用公差費賭博,撤職 + 剝奪退休金

案號:台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32 號 / 懲戒法院 113 年度清字第 56 號法院:台北地院 + 懲戒法院日期:2024 年 12 月結果:撤職 + 剝奪退休金 + 有期徒刑 1 年 2 月

化名「吳巡佐」,海巡署某地區單位巡佐,年資 18 年。2023 年起沉迷網路百家樂, 6 個月內輸光積蓄約 80 萬元,遂挪用單位公差費約 35 萬元繼續賭博,企圖翻本。 最終公差費單據與帳目對不上被會計查覺。

刑事部分:依刑法第 336 條(公務侵占罪)+ 刑法第 266 條(賭博罪)起訴, 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2 月,緩刑 4 年(須完成 240 小時義務勞務)。

行政懲戒:懲戒法院認定「挪用公款、嚴重損害公務員信譽」, 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 5 年 + 剝奪退休金。 原本年資 18 年可請領的月退俸全數歸零,等同職涯與退休全部清零。

判例|CASE

案例六:警員洩漏執法情資給賭場,撤職 + 貪污判刑

案號:新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98 號法院:新北地院 / 懲戒法院日期:2025 年 1 月結果:撤職 + 終身不得任用 + 有期徒刑 4 年

化名「蘇員」,某分局偵查隊員警,年資 10 年。2023 年起欠下賭債約 200 萬元, 被某地下賭場集團接觸,透過 LINE 透露轄區即將取締的賭博案件時間、地點、人員配置, 每次洩漏可獲得 5-10 萬元抵償賭債。

2024 年 8 月警局內部偵辦另案賭場時發現異常 LINE 訊息,循線追查。 蘇員被起訴:刑法 266 條(賭博)、刑法 132 條(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)、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(違背職務收賄)。

刑事判決有期徒刑 4 年;懲戒法院判決撤職 + 終身不得任用 + 剝奪退休金。 這是 2024-2026 年警員賭博案件中最重的處分之一,幾乎所有「賭債 → 收賄 → 洩密」案件都會走到這個結局。

7. 司法警察 / 教師 / 軍人 / 公務員的處分光譜對比

同樣是「網路玩老虎機 + 金額 10 萬元 + 首次 + 緩起訴」, 四種身分的「行政處分」會有完全不同的光譜。下表整理「相同情節」下,四種身分各自會收到的處分基準:

7.1 相同情節(首次、金額 10 萬、緩起訴)的處分對比

身分常見處分考績影響退休金影響
一般行政公務員申誡 1 次 ~ 記過 1 次當年丙等
公立學校教師申誡 ~ 記過 + 教評會審議當年丙等 + 教師評鑑不通過無(除非情節重大)
軍人(自願役)申誡 ~ 記小過 2 次影響晉升、調職
警察 / 司法警察記大過 1 次 + 調離現職當年丙等 + 失去督勤獎金

7.2 加重情節(金額 50 萬、邀同事、屢勸不聽)的處分對比

身分常見處分職涯後果
一般行政公務員記過 2 次 ~ 減俸 10% 6 個月晉升停滯 3-5 年
公立學校教師解聘 + 1-4 年不得聘任4 年內全國公私立都不能教
軍人(自願役)記大過 2 次 + 降階 + 調離本俸大幅減少、職涯死
警察 / 司法警察記大過 2 次 + 免職失去警察身分

7.3 嚴重情節(挪用公款 / 收賭場好處 / 洩密)的處分對比

身分處分
一般行政公務員撤職 / 免除職務 + 剝奪退休金 + 公務侵占罪
公立學校教師解聘 + 終身不得聘任 + 教育局通報全國
軍人解除軍職 + 軍法重判 + 國安法調查
警察 / 司法警察撤職 + 終身不得任用 + 貪污治罪條例 + 洩密罪
定義|DEFINITION
為什麼警察處分一定比一般公務員重?
兩個關鍵差異:
  • 身分公信力:警察是「執法者」,違法的反差比一般公務員大,社會觀感更差。
  • 內部紀律: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的「累積 2 大過免職」門檻,加上警政署訂定的「應記大過」標準遠低於一般公務員—— 一般公務員賭博 1 次通常記過,警察賭博 1 次直接記大過。
這就是為什麼 2024 年「5 警記大過調職案」會發生:對警察來說,「玩網路賭博」就是直接記大過事由,沒有「警告」「申誡」這種輕罪空間。

8. 賭博 vs 介紹他人賭博 vs 提供帳戶 三者懲戒差異

軍公教賭博案件中,最容易被「自己沒意識到」的高風險行為是: 除了自己玩之外,把帳戶借人、推薦同事玩、賺取返水或抽頭。 這三類行為在刑事與行政懲戒上的處罰,遠重於單純玩家。

8.1 三種角色的「刑度」差異

角色適用法條刑度
玩家(自己玩)刑法 266 條第 2 項5 萬元以下罰金
介紹他人賭博、組賭群、收取抽頭刑法 268 條(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)3 年以下徒刑 + 30 萬元以下罰金
提供帳戶供賭場洗錢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 + 幫助詐欺罪7 年以下徒刑 + 500 萬元以下罰金

差異非常明顯——單純玩家最重 5 萬元罰金,介紹他人就跳到 3 年以下徒刑,提供帳戶更跳到 7 年以下徒刑。 軍公教身分這三種角色的後果加重幅度更大:

8.2 軍公教三種角色的「行政懲戒」差異

角色公務員處分教師處分軍警處分
玩家申誡 ~ 記過 2 次申誡 ~ 解聘(情節重大)記過 ~ 大過調職
介紹他人 / 收返水記過 ~ 休職 / 撤職解聘 + 1-4 年大過 + 撤職
提供帳戶撤職 + 剝奪退休金解聘 + 終身不得聘任解除軍職 / 撤職

8.3 「介紹他人」的常見陷阱

軍公教身分者特別容易踩到「介紹他人賭博」的紅線,是因為以下幾種行為都會被認定為「介紹」:

  • 把娛樂城下載連結傳給同事看
  • 幫同事代填註冊表單、代收驗證碼
  • 在 LINE 群組分享自己的「推廣返水碼
  • 同事第一次儲值時陪在旁邊操作
  • 「揪團」一起玩、輪流分享中獎截圖
  • 幫同事「換錢」(將賭博點數兌換為現金)

法律上「介紹」不需要實際拿到金錢回饋,只要「讓他人接觸賭博平台並開始賭博」就成立。 軍公教身分者光是把連結貼給同事,就已經跨越紅線。

8.4 「提供帳戶」的雙重災難

提供帳戶給賭場」對軍公教而言是「死罪一條」。 常見情境:

  • 賭客把錢匯到你戶頭,再請你「提現」回給賭場
  • 把人頭帳戶賣給上線換取賭債抵銷
  • 幫忙「跑腿」提領到 ATM 領現再交給賭場代理
  • 連自己「正在用的薪資戶」都會牽連——只要有「不明對沖金流」

一旦帳戶被警示、被認定為「人頭帳戶」,當事人面對的不只是賭博罪, 而是「洗錢防制法 + 幫助詐欺罪 + 違反銀行法」的組合拳。 軍公教身分者在懲戒上幾乎一律「撤職 / 免除職務 + 剝奪退休金」, 原因是「使用人頭帳戶代賭場跑分洗錢」的行為被認定為「嚴重損害公務員信譽、危及金融秩序」。

9. 退休後仍可能扣減月退俸(最容易被忽略的地雷)

這一節是所有軍公教身分者「最不知道、後果最嚴重」的條文: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的「剝奪、減少退休金」處分, 可以「溯及既往、不受時效限制」。

9.1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

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

「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:……二、剝奪、減少退休(職、伍)金。」

9.2 同法第 11 條:剝奪退休金的條件

「剝奪退休(職、伍)金,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後依法令應領取之退休、退職、退伍金及其他離職給與; 其已支領者,並應追回之。」

減少退休(職、伍)金,指減少受懲戒人依法令應領取退休、退職、退伍金…… 減少之金額,按其應領金額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之。」

9.3 「退休 5 年後被翻舊帳」的真實風險

常見情境:你在 55 歲退休、開始領月退俸 6 萬元/月。 退休 3 年後,警方偵辦某地下賭博集團,從 LINE 紀錄查到你 50 歲時曾下注該平台。 檢察官對你提起公訴或緩起訴。同時間監察院或前服務機關對你提起懲戒移送:

  • 懲戒法院審理:認定你 50 歲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
  • 判決:減少退休金 10% × 3 年(總計減少 6 萬 × 10% × 36 個月 = 21.6 萬元)
  • 已支領的部分(過去 3 年)會被「追回」
  • 未來 3 年的月退俸從 6 萬元減為 5.4 萬元

9.4 退休軍公教的「在職期間行為」追訴

很多人以為「退休了就跟原機關沒關係了」,這是嚴重的誤解。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明文:

第 17 條第 1 項:「公務員退休(職、伍)或其他原因離職後, 始發現其在職期間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,仍應受懲戒。」

翻譯成白話:你退休後才被發現的「在職期間賭博行為」,照樣可以被懲戒。 沒有「我已經退休了,跟你無關」這個說法。

9.5 哪些案件會啟動「剝奪退休金」程序?

情節常見處分對月退俸影響
單純玩家、金額小申誡 / 記過
玩家 + 金額大(> 50 萬)記過 / 減俸
邀同事、收返水、組賭群休職 / 撤職減少 10%-15%
挪用公款、向同事借貸不還撤職 + 剝奪退休金減少 15%-20% 或全剝奪
洩密、收賄、洗錢免除職務 + 剝奪退休金退休金歸零
定義|DEFINITION
退休軍公教的「終身追責」
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 + 第 9 條的組合,等於建立了「軍公教終身追責制度」。 只要在職期間做過違反公務員義務的行為(包括賭博),不論離職多久,都可能被翻出來懲戒。 在公務員懲戒法的計算中:「退休金不是你的個人財產,是國家給予公務員的延後給付」, 因此只要違反公務員應有的品德,就有權收回。

這也是為什麼「退休金 = 一輩子的累積」對軍公教身分者來說最值錢, 也最容易因為一次賭博被「分期扣回」。一個 65 歲開始領月退俸到 85 歲共 20 年、月退 6 萬的公務員, 一旦被判減少 20%,總額損失高達 6 萬 × 20% × 240 個月 = 288 萬元。 這是「玩網路老虎機」最沒看到的隱形成本。

10. 行政懲戒與刑事追訴的雙軌風險

對軍公教而言,最關鍵的觀念是: 「行政懲戒」與「刑事追訴」是兩條獨立、平行、互不抵銷的軌道。 很多軍公教遇到賭博案件時,誤以為「檢察官給我緩起訴 = 結案 = 工作沒事」,這是嚴重誤判。

10.1 雙軌制度的法律依據

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

「公務員違反本法者,應按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懲處;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並應依各該有關法律處罰。」

重點在「並應」——並行不悖、互不抵銷、不擇一適用。 也就是說:刑事 OK 不代表行政 OK,行政 OK 也不代表刑事 OK。

10.2 雙軌的實際運作流程

階段刑事追訴軌道行政懲戒軌道
啟動警方移送 / 檢察官分案機關政風 / 督察 / 監察院
調查檢察官偵查(傳訊、搜索、扣押)機關行政調查(書面詢問、人事室約談)
處分起訴 / 不起訴 / 緩起訴 / 簡易判決申誡 / 記過 / 記大過 / 移送懲戒法院
救濟上訴 / 抗告 / 再審復審 / 行政訴訟 / 公務員保障訴訟
時效追訴權 5 年(賭博罪)懲戒時效 10 年(依公懲法第 20 條)

10.3 為什麼「刑事 OK」不等於「行政 OK」?

兩個軌道的「證據門檻」與「審理標準」不同:

  • 刑事審判:採「無罪推定」、「超越合理懷疑」的高證據標準。 檢察官必須證明「你確實有玩賭博」到非常確定的程度,才能定罪。
  • 行政懲戒:採「行政事實認定」標準,只要「相當證據可推認」就成立。 機關內部調查、督察報告、政風訪談、自承陳述都可作為認定基礎。
  • 緩起訴:本質上「不是無罪」,是「附條件不起訴」—— 條件包括認罪、繳公益捐、義務勞務。檢察官事實上認定你「有犯罪」但給予機會。
  • 緩起訴期滿:刑事不留前科,但「事實認定」仍存在—— 行政懲戒「採用同一事實」進行處分,完全不違法。

10.4 雙軌衝突的真實案例

以下是常見的「刑事輕但行政重」案例組合:

刑事結果行政結果實質後果
不起訴申誡 1 次無前科但留懲戒紀錄
緩起訴 1 年記過 2 次2 年後刑事清白,但考績丙等晉升停滯
緩起訴 2 年 + 公益捐 5 萬減俸 10% 1 年被罰 5 萬 + 減薪約 8 萬
判決 3 萬罰金休職 6 個月失去半年薪資(約 30-50 萬)
判決 5 萬罰金(緩刑)撤職 + 剝奪退休金失去工作 + 一輩子退休金歸零
定義|DEFINITION
關鍵法律術語:「不受刑事判決拘束原則」
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第 2 項明文:「同一行為已受刑事判決,懲戒法院並不受其拘束。」 翻成白話:刑事法官說你無罪,懲戒法院依然可以認定你違反公務員義務、依然可以重罰。 反過來也成立:刑事法官說你有罪,懲戒法院如果認定情節輕微,也可以僅予申誡。 兩個體系完全獨立。

11. 緩起訴對軍公教身分保留的影響

緩起訴是檢察官對「情節輕微」案件給予的「附條件不起訴」處分, 對一般民眾而言是非常理想的結果——緩起訴期滿(通常 1-3 年)即不留前科。 但對軍公教身分者而言,緩起訴帶來的影響遠比想像中複雜。

11.1 緩起訴的法律性質

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

「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,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,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。」

緩起訴的關鍵:

  • 不是無罪,是「附條件暫緩追訴」
  • 條件常見:繳公益捐、義務勞務、戒癮治療、書面悔過
  • 期滿未撤銷 → 不起訴 → 不留前科
  • 期間若再犯或違反條件 → 撤銷緩起訴 → 重啟訴訟

11.2 緩起訴對軍公教的「四重風險」

軍公教緩起訴後,仍然要面對以下四重風險:

  1. 行政懲戒不停:檢察官緩起訴期間,懲戒法院或機關仍可獨立調查、處分。 「緩起訴 1 年 + 行政記過 2 次」是最常見的組合。
  2. 事實已被認定:緩起訴必須「認罪坦承」才能成立, 這份「認罪事實」就是行政懲戒援引的證據基礎。
  3. 退休金處分仍可啟動:緩起訴對「剝奪退休金」處分完全沒有阻擋效果。
  4. 機關紀錄留存:機關內部人事檔案會記載「曾因賭博案件接受緩起訴處分」, 未來考核、晉升、調職都有影響。

11.3 緩起訴期間還能繼續上班嗎?

答案:「視機關處分而定」。

機關處分是否可以繼續上班
申誡 / 記過可以繼續上班
調離現職調至內勤、後勤單位
停職(懲戒法院移送期間)停止職務(半薪),最長 6 個月
休職留職停薪 6 個月-3 年
撤職 / 免職失去工作

11.4 緩起訴可以「主動爭取」嗎?

可以,但需要符合條件且律師協助。爭取緩起訴的關鍵動作:

  • 第一時間「坦承犯行」(不要否認、不要說只是看朋友玩)
  • 主動繳交公益捐」(建議 3-10 萬元,依案情輕重)
  • 提供「戒癮治療證明」(請精神科醫師開立病歷)
  • 提出「家庭、職業、悔意陳述書
  • 表達「願意接受義務勞務」(40-240 小時)
  • 軍公教身分者:附上「機關長期表現證明」與「社區公益服務紀錄
定義|DEFINITION
緩起訴期間最容易踩到的雷
1. 期間又被查到玩:撤銷緩起訴,重啟訴訟。
2. 沒按時繳公益捐 / 沒做完義務勞務:撤銷緩起訴。
3. 同期間有其他案件:例如同期間又被查酒駕,可能影響緩起訴狀態。
4. 機關處分前自暴自棄請辭:請辭不能阻擋懲戒,反而失去申訴機會。

12. 已涉案的軍公教自保 SOP

如果你已經涉案、或收到警局通知書、或機關政風單位約談, 以下是「72 小時黃金處理時間」的標準作業流程。 請逐步執行,不要慌、不要逃。

12.1 第一步:確認案件狀態(24 小時內)

先弄清楚你目前是哪一種狀態:

  • 警方通知:「協助偵查」or「列為被告」?通知書上寫得清楚
  • 檢察官傳票:「證人」or「被告」?身分不同因應方式不同
  • 機關政風約談:「行政調查」?「人事室約談」?
  • 監察院函詢:是否已經被監察委員列冊?
  • 媒體曝光:是否有記者打電話、有 PTT 上熱議?

12.2 第二步:立即聯絡專業律師(24-48 小時)

這是絕對不能省的步驟。軍公教案件涉及刑事 + 行政懲戒雙軌, 需要熟悉兩個體系的律師協助。建議:

  • 找「專辦軍公教懲戒案件」的律師(不是普通律師)
  • 初次諮詢費用約 3,000-5,000 元,詳細委任 5-15 萬元起
  • 法律扶助基金會(412-8518)可申請免費法律諮詢
  • 軍公教專屬法律支援:各專業公會(教師工會、警友會、醫師公會)多有合作律師

12.3 第三步:證據處理(48-72 小時)

嚴禁的動作(會構成滅證罪)
  • 刪除手機 LINE 對話紀錄、通話紀錄
  • 解除安裝賭博 APP(可能被認定湮滅證據)
  • 修改帳戶交易紀錄、提早關閉銀行戶頭
  • 請同事、親友幫忙「掩飾」(共犯責任)
應該做的動作
  • 整理「賭博總時間軸」(何時開始、何時結束、累計金額)
  • 備份所有「賭博相關金流」(銀行交易明細、第三方支付)
  • 整理「家庭與職業背景」(家中經濟壓力、工作壓力等悔意陳述素材)
  • 取得「精神科診斷證明」(病態性賭博 / 賭博障礙)
  • 蒐集「機關長期表現紀錄」(考績、嘉獎、社區服務)

12.4 第四步:因應機關調查

機關政風單位約談時的應對守則:

  1. 主動誠實坦承(不要說謊,謊言被戳破後處分一定加重)
  2. 但不需「過度自白」——只回答被問到的事項,不主動提及未被問到的
  3. 表達「悔改態度」與「主動戒癮意願
  4. 請求「陳述意見書」面交,不要當場簽字承諾
  5. 所有筆錄、訪談紀錄請仔細閱讀後再簽名,必要時要求修正
  6. 有律師到場是你的權利,可要求律師陪同

12.5 第五步:戒癮與情緒支持

賭博案件的「悔意與戒癮治療」對緩起訴與懲戒處分都有減輕作用。 建議資源:

  • 1925 安心專線(24 小時免付費心理諮詢)
  • 165 反詐騙專線(如涉及詐騙誘導)
  • 各醫院精神科 / 身心科:診斷「賭博障礙」並配合治療
  • 戒賭匿名會(GA 台灣分會):每週支持團體聚會
  • 家庭支持:誠實告知家人並請求情緒支持

12.6 第六步:資產與財務止血

軍公教涉賭案件常伴隨「賭債、信貸、保單借款」。 先做財務評估:

  • 盤點所有債務金額(信用卡、信貸、私人借款、保單借款)
  • 聯繫「金管會債務協商」與「銀行債務整合方案
  • 絕對不要找地下錢莊「以債養債」
  • 絕對不要動用「機關公差費 / 公款」企圖翻本——這會把賭博罪升級為公務侵占罪
  • 嚴重者考慮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」前置協商或更生程序

13. 預防:軍公教身分常被詐團鎖定的 4 個原因

根據刑事警察局與 165 反詐騙專線 2024-2026 統計, 地下娛樂城與詐騙集團對「軍公教族群」有極高的鎖定優先級。 以下是 4 個結構性原因:

13.1 原因一:薪資穩定 + 信用額度高

軍公教薪資穩定,月入 4-12 萬元,銀行對其風險評等為「低風險族群」。 因此:

  • 個人信用貸款額度較高(薪水 22 倍 vs 一般 18 倍)
  • 信用卡額度通常較高,有「軍公教專屬卡」
  • 保單質押貸款上限較高
  • 有「軍公教退撫基金」可以借款
  • 退休金發放穩定,額外貸款資格寬鬆

這些金融工具成為地下賭博集團眼中的「備用提領機」—— 只要把人引入賭場,就有 200-500 萬元的「總血量」可以慢慢吃掉。

13.2 原因二:「丟臉」抗拒讓案件越陷越深

軍公教身分者一旦輸錢,往往不敢告訴家人、不敢求助同事, 抗拒「曝光」的心理讓他們會做出兩個典型的錯誤決定:

  1. 翻本心理」:再投更多錢期待贏回來,結果越陷越深
  2. 借更多以掩蓋」:信貸→保單→人頭借款→地下錢莊,債務從 50 萬翻到 500 萬

詐團熟知這個心理,會故意設計「初期讓你贏」、「輸錢時推送貸款廣告」、 「提供分期付款方案」,讓軍公教不知不覺投入更多資金。

13.3 原因三:「同袍 / 同事」介紹的高接受度

軍公教族群有強烈的「同事間信任感」與「圈子認同感」。 詐團常先「策反一名軍公教」當「上線」,再透過他向同事推廣。 原因:

  • 「自己人介紹」降低警戒心,比陌生人推銷接受度高 5-10 倍
  • 同事「分潤返水」獎金高(每位下線消費 3-8% 返現)
  • 發展「同單位賭博群」後,所有人互相鼓勵繼續玩
  • 萬一被查到,會「集體不認罪」企圖互相掩護

13.4 原因四:賭債可成為「情報交換」籌碼

這是最可怕的原因。對「軍人 / 警察 / 調查官 / 公務員」而言, 一旦背負大額賭債,就成為對岸情報組織與本地黑金集團的「潛在情報資產」。

  • 對岸情報部門:會接觸有賭債的軍人,提供「債務代償」換取軍機洩漏
  • 地下黑金集團:接觸有賭債的警員,提供「消債」換取執法情資
  • 政治掮客:接觸有賭債的公務員,提供「救援」換取行政資料外流
  • 媒體記者:接觸有賭債的官員,掌握「把柄」進行未來政治操弄
定義|DEFINITION
2024-2026 已破獲的真實案例組合
類型 A:對岸情報組:接觸海軍中尉,先給賭債代償 80 萬,要求提供艦艇巡航時間表與裝備規格。

類型 B:黑金集團:接觸偵查警員,提供賭債抵償,要求洩漏即將取締的賭場時間地點。

類型 C:商業間諜:接觸金管會會計師,提供賭債抒解,要求提供上市公司未公開資訊。

這三類案件的共通點:「賭債」就是入口、就是把柄、就是一切災難的起點。

13.5 軍公教專屬的預防原則

基於上述四個結構性原因,金順對軍公教身分者的建議:

  1. 絕不嘗試任何形式的線上賭博」——你的身分風險加倍
  2. 絕不在同事 / 同袍間談論賭博話題」——避免被介紹或記入群組
  3. 絕不為任何理由出借個人帳戶」——一次就翻不回來
  4. 絕不向地下錢莊借款」——進去就出不來
  5. 身邊有人沉迷時,主動勸阻並通報心輔」——同袍救援是法定義務

14. 結論:身分本身就是最高風險,預防勝於救援

回到本文一開始的核心觀察:軍公教身分者面對的賭博風險,不是「玩家風險 + 1」, 而是「玩家風險 × 5」—— 因為你同時面對:

軌道最壞後果最壞金額
1. 刑事追訴賭博罪 + 公務侵占 + 洩密罪7 年以下徒刑 + 500 萬罰金
2. 行政懲戒免除職務 + 終身不得任用失去整個職涯
3. 退休金處分剝奪退休金(含已支領追回)200-500 萬月退俸歸零
4. 國安風險軍機洩漏 / 收賄 / 情報交換國家機密外流
5. 社會聲譽媒體曝光 + 家庭破碎無法量化

14.1 金順對軍公教讀者的明確建議

金順立場聲明

金順合法老虎機資訊網雖然介紹合法娛樂城遊戲, 但對於以下身分讀者,本站明確不建議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: 現職公務員、現職教師(公私立各級學校)、軍人(自願役、義務役)、 警察、消防員、海巡、移民官、調查官、廉政官、檢察事務官、公營事業員工、 公立醫院醫護人員、公費生、軍校生、退休軍公教(懲戒法可溯及)。

如果你的身分屬於上述任一類,請離開本站,並建議你諮詢專業心輔或法律支援。 你的身分本身已經是最高的職涯風險係數。

14.2 求助資源彙整

資源類型聯絡方式適用情境
1925 安心專線1925(24 小時免付費)情緒困擾、賭博成癮初期
165 反詐騙專線165(24 小時免付費)疑似詐騙引誘、被騙資金
法律扶助基金會412-8518(免費法律諮詢)已涉案、需要律師
戒賭匿名會 GA 台灣各地分會聚會(免費)長期戒癮支持團體
全國教師工會各縣市分會教師涉案法律支援
警友總會各縣市分會警員涉案法律支援
軍人之友社各地辦事處軍人涉案家屬支援
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原貸款銀行賭債整合與分期

14.3 一句話總結

軍公教 = 國家給你穩定薪水與終身退休金,相對地,國家也給你「更高的品德要求」與「更嚴的懲戒制度」。 這是契約的兩面。

如果你選擇了這份身分,請選擇尊重它——一次玩老虎機的代價,可能就是用 30 年的職涯與 200-500 萬的退休金交換。

預防永遠勝於救援。求助永遠勝於沉默。

本文延伸閱讀:

❓ 軍公教賭博常見問題 FAQ

會。公務員賭博處分不限於「使用機關設備」或「上班時間」,私人時間在家使用個人手機玩線上賭博,仍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「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」。常見處分為申誡至記過 1 次。如果金額較大或屢勸不聽,可能升至記過 2 次甚至減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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